2007年10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还有义务扶助前妻吗?
慈法

    王先生问:
    我与前妻十多年前离婚了,由于前妻是残疾人,离婚时法院判决我每月支付150元给前妻作为她的生活费,此后我一直向她支付这笔钱。但几年前我下岗后,经济条件越来越差,而前妻虽然是残疾人,后来通过做生意赚钱,现在收入还不错。请问我还要根据判决每月支付她生活扶助费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、照顾的义务,婚姻关系解除之后,双方就不再承担上述法定义务。但是,出于保护弱者和人道主义精神,婚姻法规定,男女双方离婚时,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以以其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帮助。因此这种帮助的前提条件是受助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,而另一方有能力帮助。
    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,原先的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:一方面你的经济状况转差,没有能力继续帮助前妻;另一方面,她的经济状况已有改观,可以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。因此,你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,请求法院根据已经变化了的事实依法处理。